九寨沟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订)(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九寨沟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外人士包括外国友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县户籍公民。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外人士,可被授予“九寨沟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县全域旅游、乡村振兴、经济发展等工作出谋划策,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县引进资金、先进技术、优秀人才和重点项目企业,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县投资建设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健康养生、特色旅游、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项目,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2.年缴纳税收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为推动本县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国际友好城市、促进民族团结作出贡献突出的。
(五)为本县社会公益事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六)在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调离本县的公职人员。
(七)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东西部协作、省内先发带后发、省直定点帮扶、“组团式”帮扶以及支医支教、实践锻炼选调生等援助干部人才。
第四条 设立九寨沟县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对荣誉市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组织部长任副主任,成员由九管局、南坪林业局、大九旅集团公司、中职校、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体旅游局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
第五条 授予“九寨沟县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九寨沟县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及其他临时工作机构推荐。征得被推荐对象本人同意后,填写《九寨沟县荣誉市民推荐表》,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审核。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候选人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应当征求统战、政法、国安等部门意见。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由评选委员会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四)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选委员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颁证。每年11月8日(初定为“九寨感恩日”),作为荣誉市民官方公布日,荣誉市民证书由县长统一签署颁发。
第六条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七条 九寨沟县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县举行的重大庆典、文体旅活动、重要会议、决策咨询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终身免费进入县属旅游景点、文化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随行直系亲属(限2人)可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三)入住县内所有品牌酒店均可享受8.8折优惠;
(四)在九期间,可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五)购买县内国有企业文创产品可享受8.8折政策;
(六)在县非遗中心设立荣誉市民展示墙;
(七)在本县停留、居住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八)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八条 荣誉市民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10月8日之前接受推荐申报。
第九条 九寨沟县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九寨沟县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九寨沟县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县人民政府发现九寨沟县荣誉市民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其九寨沟县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县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荣誉市民资料管理、日常联络、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一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九寨沟县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